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2016年高职单招招生简章

来源: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6-03-15 15: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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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招生评价模式和多元选拔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方式,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十严格”和“十严禁”,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招生评价模式和多元选拔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方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85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登封市
 
  第十条   办学定位:学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武术教育事业、武术文化产业、健康服务行业和国防与安全领域为四个服务方向,实施“专业 +武术 + 外语等通识课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企合作、文武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路径,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下设录取工作组、命题考务组、纪检监察组等工作组。凡属考核、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考核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为已取得参加201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含参加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的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2016年单独招生计划共1200人,单独招生专业和计划如下:

序号

专业大类

系别

专业名称

学制

招生计划

收费
(元/年)

备注

1

教育与体育大类

武术学院

民族传统体育

3

220

5800

 

2

教育与体育大类

武术学院

体育保健与康复

3

80

5800

 

3

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武术学院

社区康复

3

80

5800

 

4

教育与体育大类

文化传播系

汉语(国际文化交流)

3

80

5800

 

5

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文化传播系

行政管理

3

100

5800

 

6

文化艺术大类

信息技术系

广告设计与制作

3

100

5800

 

7

文化艺术大类

信息技术系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3

100

5800

 

8

财经商贸大类

旅游管理系

物流管理

3

40

5800

 

9

财经商贸大类

旅游管理系

市场营销

3

40

5800

 

10

旅游大类

旅游管理系

旅游管理

3

80

5800

 

11

旅游大类

旅游管理系

酒店管理

3

80

5800

 

13

教育与体育大类

应用外语系

应用英语

3

100

5800

 

14

教育与体育大类

应用外语系

商务英语

3

100

5800

 

  第十五条  考试科目及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一)命题
 
  由学院按照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要求自行组织,命题、试卷印刷与运输、保密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文化素质考核(普通高中文理科毕业生文化素质考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1、普通高中文、理科毕业生文化素质考核(总分300分)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各150分);
 
  (2)考试形式:笔试。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基础考试(总分300分)
 
  (1)考试科目:两门专业课(各150分);
 
  (2)考试形式:笔试。
 
  3、职业技能测试(总分450分)
 
  (1)测试内容: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等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包含学生的职业能力倾向、心理素质、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特长、兴趣、爱好等方面。
 
  (2)测试形式:面试。
 
  (三)考试组织
 
  文化素质考核试卷由考务工作小组选派专家组成命题小组封闭命题。试卷的印刷、运输、保密等工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考试组织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参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
 
  职业技能测试在考务工作小组的协调下,由各招生系部根据其专业特点分别组织测试。测试方式为分组面试,当场核定测试成绩。
 
  (四)评卷
 
  阅卷由考务工作小组组织,实行封闭流水阅卷。加大阅卷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试卷评判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我院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遵循省厅要求,参加我院单招的考生统一于2016年3月22日-23日,在“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上填报志愿。
 
  (二)生源确认
 
  学院于2016年3月25日登录“河南省单独招生数据报送平台”,下载考生志愿填报数据。
 
  (三)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测试
 
  普通高中文、理科毕业生文化课考试按照当年全国高考考试要求命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基础课考试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招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入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的职业能力倾向、心理素质、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特长、兴趣、爱好等方面。
 
  (四)考生专业确认
 
  学院在考生笔试试卷上给出专业志愿填写栏,考生根据所报专业大类,填写具体专业志愿,考生所填写专业志愿不得超过两个。
 
  (五)录取
 
  1、根据考生文化素质考试(或专业基础考试)的分数加上职业技能测试的分数计算总分。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淘汰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
 
  3、单独招生计划如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到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时执行。
 
  (六)公示
 
  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院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单独招生试点入选考生名单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及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考我院单独招生的考生,请于2016年3月22日-23日,在“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上填报志愿。
 
  2、考试时间
 
  2016年4月10日,上午文化基础考试,下午进行职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由学院组织录取。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相同的待遇。
 
  第十八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和资格复查。
 
  1.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
 
  2.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照河南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每位考生学费为5800元/生·年,住宿费为8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奖贷学金设置:我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实行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开设有“绿色通道”,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得到资助。
 
  第二十二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联 系 人:常学川    邮政编码:452470
 
  联系电话:0371-62809555  62809556
 
  学院网址:www.shaolinkungfu.edu.cn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登封市嵩山路南段
 
  请以学校官网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